【资料图】
公司合并,合并各方的债权、债务,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。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
上一篇:大兴临空区国际数据合作合规编码与登记平台正式发布 世界时讯
下一篇:最后一页
X 关闭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发布时间:2023-07-05
Copyright © 2015-2023 京津冀经济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京ICP备2022022245号-12 联系邮箱:434 922 62 @qq.com